本人在该单位工作超过两年半,那么按照 N+1 的赔偿标准应为 4 个月工资,这里月工资的解释参照法规是这样的: 1 、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,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、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。那么我所的的这 4 个月金额应该为最近 12 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而不是合同上的工资,HR 坚持是以合同上为准,这样应该获得赔偿金额少很多,且不合法吧? 2 、还有被强制休年假,但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: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那么本人不愿休剩余未休的年假,想折算,企业强制休应该违法吧?
跟 HR 没谈拢,还想借背调威胁我。